郑州晶城花园判决涉及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围绕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显示,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与郑州晶城花园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开发商因施工进度延误及配套工程未完工,实际于2020年8月15日才将房屋交付王某,王某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违约金诉求,但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并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进一步释明。
在违约金计算方面,法院重点审查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减,但二审法院结合同期同类房屋租金市场价、王某的实际损失及开发商的过错程度,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3.65%)未超过造成损失的30%,属于合理范围,遂驳回开发商调减违约金的请求,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房屋总价款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5日,共计228天,违约金金额为80万×0.0001×228=1.824万元。
关于合同解除权,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达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才能支持解除合同,本案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可解除合同,而王某主张的逾期时间(228天)虽较长,但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条件,且王某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未书面催告即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程序不符合规定,故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还涉及开发商提出的“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免责”的抗辩,法院认为,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确实对施工造成一定影响,但开发商未提供证据证明疫情是导致逾期交房的唯一或主要原因,且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故不可抗力抗辩不能成立。

相关问答FAQs
Q1: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A1: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若合同未约定逾期交房解除条件,需符合“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法定情形,且业主需履行催告程序,若逾期时间较短或未达到法定标准,法院通常不支持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Q2: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可以协商调整?如何判断是否“过高”?
A2:可以协商调整,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参考实际损失(如租金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高”,法院会酌情调减;反之,若未超过合理范围,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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