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租赁管理政策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社会公益性,当承租人在公租房内去世后,涉及房屋腾退、租赁关系终止、遗产处理等多方面问题,需按照法律法规及公租房管理政策妥善处理,以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公平分配,以下从租赁关系处理、腾退流程、特殊情况处理、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租赁关系的自然终止
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基于承租人特定身份(如低收入、住房困难等)签订的有期限租赁协议,承租人的死亡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基础丧失,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涉及人身专属性的合同除外),公租房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承租人去世后,其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灭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通常为当地住建部门或公租房运营机构)有权收回房屋,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继承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若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在承租人去世前已办理共同居住备案,部分城市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租赁该房屋,但需满足当地公租房管理政策的具体要求,如收入标准、住房困难状况等,并经审批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腾退与交接流程
承租人去世后,房屋的腾退是核心环节,需由继承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配合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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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申报
继承人或共同居住人应在承租人去世后,主动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如住建部门、公租房运营中心)申报死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承租人身份证明、户口本、租赁合同、继承权证明(如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等),若存在多个继承人,需所有继承人共同明确房屋腾退责任主体。(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房屋验收与结算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后,会安排工作人员与继承人共同进行房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房屋结构是否完好、设施设备(如门窗、水电、燃气、卫浴等)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私自改造或损坏、是否存在拖欠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若有欠费,继承人需在腾退前结清;若有房屋损坏,需根据损坏程度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自然损耗除外),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房屋腾退确认书》。 -
钥匙交接与注销
继承人将房屋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交还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关系注销手续,终止承租人在公租房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
特殊情形处理参考表:
情形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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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前拖欠费用 | 继承人需在腾退前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否则管理部门可从遗产中扣除(若遗产未分割)。 |
房屋内遗留承租人个人物品 | 继承人可在管理部门通知的期限内(通常为15-30日)取走,逾期未取视为放弃,由管理部门处置。 |
继承人拒绝腾退房屋 | 管理部门可依据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腾退,并可要求支付逾期占用费。 |
共同居住人的权益保障
若承租人去世后,有共同居住的且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等),可按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或继续租赁,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身份要求:共同居住人需为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赡养人,且在承租人去世前实际居住并办理备案;
- 条件符合:共同居住人需符合当地公租房申请的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等标准,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如已购买经济适用房、拥有私有住房等);
- 申请时限:需在承租人去世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6个月)向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变更承租人时,需提交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变更申请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承租人及租赁期限,若共同居住人不满足申请条件,则需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
遗产与公租房的关系
公租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仅拥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公租房本身不属于承租人遗产,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添附(如不可移动的装修、固定设施等),若未与管理部门约定归属,通常可按照附和物处理,继承人可就装修残值向管理部门主张适当补偿(需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确定)。
若承租人在公租房内遗留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如家具、家电、存款等),则属于遗产,由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承租人生前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等债务(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责任与注意事项
- 腾退义务: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腾退房屋,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管理部门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及租赁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并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房屋占用费(标准通常参照租金或市场租金)。
- 虚假申报责任:若继承人隐瞒承租人去世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继续租赁公租房,属于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管理部门可收回房屋,并处以罚款(如按年租金的倍数处罚),同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影响未来申请其他保障性资格。
- 费用结算:承租人去世次月起,通常停止计算租金,但需结清去世前及去世当月的欠费,若继承人未及时结清,管理部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配偶可以继续居住公租房吗?
解答:若配偶符合当地公租房申请条件(如收入、财产、住房困难标准等),且在承租人去世前已办理共同居住备案,可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3-6个月)向公租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经审核通过后,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居住;若不符合条件,则需在期限内腾退房屋。
问题2:继承人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承租权吗?
解答:不可以,公租房的承租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承租人去世后,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继承人仅可依法继承承租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权继续租赁公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按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这与“继承承租权”有本质区别。
逝者安息,公租房后续处理应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