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租房过程中,若遇到中介违规行为,如乱收费、虚假宣传、合同陷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租客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详细的投诉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租客高效解决与中介的纠纷。

明确投诉对象与依据
投诉前需清晰区分中介的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禁止范畴,常见可投诉的中介行为包括:
- 收费不透明:未公示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取“看房费、咨询费、看房保证金”等;
- 虚假信息:房源照片与实际严重不符、隐瞒房屋瑕疵(如漏水、违章建筑)、虚构低价房源吸引客户;
- 合同违规:使用自制合同、加重租客责任(如“押金不退”“违约金过高”)、模糊退租条款;
- 服务失职:签约后失联、未协助办理租赁备案、克扣押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中介应促成合同订立并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若存在欺诈或隐瞒,租客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收集关键证据材料
投诉需以事实为依据,提前准备以下证据材料,可大幅提高投诉成功率:
证据类型 | |
---|---|
身份与关系证明 | 租客身份证复印件、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沟通记录 |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需提前告知对方录音)、短信往来(证明协商过程) |
合同与票据 | 租赁合同原件、收据/发票(注明收费项目、金额,如“押金、租金、中介费”) |
房屋问题证据 | 房屋照片/视频(签约前后的对比,如设施损坏、与宣传不符)、第三方检测报告(如甲醛超标) |
证人证言 | 同租租客、邻居的书面或口头证言(需附联系方式) |
注意:录音证据需确保合法,未侵犯他人隐私;合同中若有手写条款,需确认双方签字盖章。

选择投诉渠道并提交材料
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选择以下渠道逐步推进投诉:
协商解决(首选渠道)
- 对象:中介门店负责人或总公司客服,要求书面沟通(避免口头承诺)。
- 方式:通过《投诉函》(附证据清单)明确诉求,如“退还XX费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并设定合理答复期限(如3个工作日)。
- 技巧:若中介为品牌机构(如链家、贝壳等),可利用其内部投诉渠道,部分品牌设有“客户满意度部”快速响应。
行政投诉(高效维权途径)
若协商无果,可向政府部门投诉,成都主要受理机构及职责如下:
投诉部门 | 受理范围 | 投诉方式 |
---|---|---|
住建局房管部门 | 中介违规收费、未备案经营、合同欺诈(如“黑中介”) | 线上:“成都住建”官网“便民服务”-“投诉建议”;线下:各区住建局窗口(如锦江区住建局地址:下东大街216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如“低价引流后加价”) | 热线:12315;线上:“全国12315平台”官网或APP(上传证据并选择“成都”管辖地) |
消费者协会 | 涉及中介服务的消费纠纷(如服务质量不达标) | 热线:12315;线上:“成都市消协官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证据复印件) |
提示:行政投诉需提交《投诉书》(写明中介名称、违规事实、诉求、联系方式)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部门受理后通常在3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司法途径(复杂或金额较大纠纷)
若涉及金额较大(如押金数千元、中介费争议)或中介存在恶意违约,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 申请仲裁:若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费用较低、流程较快);
- 提起诉讼: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需准备起诉状、证据副本、身份证明,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 法律援助:若经济困难,可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申请免费律师帮助(需符合低收入标准)。
投诉注意事项
- 时效性:行政投诉建议在权益受损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可能因证据灭失影响受理;
- 避免过激行为:切勿采取堵门、威胁等方式维权,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保留投诉凭证:提交投诉后,保存好受理回执、沟通记录,以便后续跟进;
- 联合维权:若多名租客遭遇同一中介违规,可集体投诉(推选代表提交材料),增强维权力度。
相关问答FAQs
Q1:中介收取“看房费”后,又以“房主不在”为由拒绝签约,能否要求退还?
A:根据《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介不得以“看房费”等名义向租客收取额外费用,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如带看多次、提供定制房源),若中介未促成签约且无合理理由,租客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可通过12315投诉或起诉追回。
Q2:中介口头承诺“家具家电全包”,但实际到房后发现缺失,合同未写明如何维权?
A:口头承诺若能通过微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中介需承担违约责任,租客可先发函要求中介限期补齐或赔偿折价款(如缺失冰箱,可按市场折旧价赔偿),若拒绝,可向住建局投诉“虚假宣传”或直接起诉,法院通常会支持租客诉求(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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