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合同中涉及拆迁条款时,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租户与出租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以下从核心条款、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三方面详细说明如何撰写相关内容。

拆迁条款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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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定义与触发条件
合同中应明确“拆迁”的定义,通常指因政府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导致房屋被征收或拆除的情形,触发条件可约定为“收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拆迁通知、征收决定或类似书面文件”,避免因口头通知或传闻引发争议。 -
合同终止与通知义务
需约定拆迁发生后合同自动终止的条款,“若房屋因拆迁被政府征收,本租赁合同自政府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搬离日期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明确出租方的通知义务,如“出租方应在收到拆迁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租户,并提供政府征收文件的复印件”。 -
租金与押金处理
明确合同终止后租金的计算截止点(如实际搬离之日或政府规定的最后居住日),剩余租金应退还,押金需约定在租户结清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后【X】日内无息退还,若因拆迁导致租户提前搬离,出租方不得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扣除押金。 -
搬迁补偿与安置责任
拆迁补偿通常分为房屋补偿(归出租方)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实际使用人),条款中需明确:“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营业损失补偿(如适用)归租户所有。”若出租方需协助租户争取补偿,可约定“出租方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必要材料,配合租户向政府部门申报补偿”。(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违约责任
若出租方未及时通知拆迁信息导致租户损失,或未按约定退还押金/租金,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退还双倍押金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若租户故意拖延搬迁导致出租方错过补偿申报期限,需承担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撰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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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引用
条款中可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增强条款合法性。 -
细化操作流程
可通过附件形式明确“搬离验收流程”(如水电表读数确认、物品交接清单)、“补偿申报分工”等,避免口头约定模糊。 -
特殊情形处理
若房屋为部分拆迁,需约定“若房屋主体结构受损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租户可单方解除合同;若仅部分区域受影响,双方应协商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条款撰写示例(表格形式)
条款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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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定义 | 本合同所称“拆迁”,指因政府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租赁房屋进行征收或拆除的行为。 |
合同终止 | 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后,本合同自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期限届满之日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搬离日期起终止,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通知义务 | 出租方应在收到政府征收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租户,并提供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文件复印件,逾期通知导致租户损失的,出租方赔偿实际损失。 |
租金与押金 | 合同终止后,租金按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押金在租户结清所有费用后5日内退还,若因拆迁提前终止,出租方不得扣留押金。 |
补偿分配 | 房屋价值补偿归出租方;2.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营业损失补偿归租户所有;3. 出租方应配合租户提供租赁合同等申报材料。 |
违约责任 | 出租方未及时通知或扣留押金,需退还双倍押金或赔偿损失;租户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按日支付占用房屋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
相关问答FAQs
Q1:若政府拆迁补偿标准低于租户预期,能否要求出租方补足?
A:通常不可以,拆迁补偿中针对租户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若租户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复议,但无权要求出租方补足,除非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更高的补偿分配比例,否则需按法定标准执行。
Q2:合同未约定拆迁条款,房屋被拆迁后租户能否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拆迁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应按租户实际居住天数退还剩余租金,且无权扣除违约金,租户也可主动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并退款。
租房遇拆迁,合同条款需详实保障。